8日,交通運輸部平安委員會印發《關于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平安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原則上,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掛靠車輛清理,確有困難的可延長至2021年1月底前完成;2021年底之前消除掛靠運營現象。
來源:交通運輸部官網
通知》提出,堅持統一組織、分類施策、依法依規、協同治理,全面清理道路運輸證載明的經營主體與車輛行駛證登記主體不一致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掛靠車輛,集中治理企業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未按規定對所屬車輛進行檢查維護、未按規定對所屬車輛進行動態監控和未按規定對所屬車輛派發危險貨物運單等4類違規運營行為。原則上,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掛靠車輛清理,確有困難的可延長至2021年1月底前完成;2021年底之前消除掛靠運營現象。
通知》要求,全面清理危險化學品運輸掛靠車輛。重點清理車輛機動車行駛證所有(權)人名稱與經營者名稱不一致的車輛。通過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梳理形成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所屬車輛臺帳,對車輛行駛證所有(權)人名稱與車輛道路運輸證經營者名稱進行比對,對于兩者名稱不一致的車輛,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并料理變卦手續。
通知》規定,全面整治危險化學品運輸掛靠運營行為。重點整治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未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進行平安教育的行為。查閱企業平安教育臺賬,逐人核查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平安教育情況,對于未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進行平安教育的依照《方法》第五十六條進行處罰。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平安教育制度,定期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進行平安教育。
此外,通知》提出,重點整治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未按規定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定期維護和檢查記錄的行為。對照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及企業車輛臺帳,逐車查閱企業車輛技術檔案、3個月內出車檢查記錄等臺帳。對于未建立車輛技術檔案或檔案不符合規定的或者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的依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進行處罰。對于未按要求對車輛進行出車檢查并記錄的依照《方法》第六十條進行處罰。督促企業限期整改,落實車輛技術管理各項要求,加強對車輛的定期維護和出車檢查。
通知》明確,重點整治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未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實施動態監控的行為。對照企業車輛臺帳,逐車核查企業3個月內車輛動態監控記錄。對于未對車輛實施動態監控的依照《方法》第六十三條進行處罰。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建立健全車輛動態監控管理制度,對所屬車輛全面實施動態監控。重點整治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未按規定為所屬車輛派發危險貨物運單的行為。對照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企業車輛臺賬和動態監控記錄,逐車查閱車輛運單。對于存在車輛運行軌跡,但未按要求派發運單的依照《方法》第六十條進行處罰。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單管理制度,強化危險貨物運輸過程管理。
通知》強調,對于存在上述情形且3個月內未完成整改且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的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生產法》規定,責令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經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掛靠運營行為認定規范及整治方案。